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佣金标准
由人民法院对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价处理时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、变卖财产的规定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拍卖成交的,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:
|
拍卖成交价
|
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
|
1
|
200万元以下的
|
5%
|
2
|
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
|
3%
|
3
|
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
|
2%
|
4
|
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
|
1%
|
5
|
超过1亿元的部分
|
0.5%
|
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,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。
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,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,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。
◎已有0人留言